【本報台北訊】台東縣長黃健庭涉嫌十多年前擔任立委時收受兩家藥商二百多萬元,向退輔會遊說採購特定藥品,檢方依貪汙罪起訴求刑十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定黃健庭涉嫌幫助他人逃稅,貪汙罪證不足,昨天改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六月,可易科罰金,依法不用停職。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表示,黃健庭雖然否認遊說、受賄、逃漏稅捐等犯行,但美時公司業務處長連香君坦承黃健庭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加上多名證人、通訊監察譯文內,可證明黃健庭以不法途徑幫助他人逃稅,嚴重影響國家稅務公平性,加上黃健庭犯後言詞狡辯、未知悔悟,因此判刑六個月。
至於貪汙罪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黃健庭曾以刪減預算或杯葛人事等方式施壓,且遊說也非立委職務,退輔會採購藥品有藥審會把關,沒有證據證明他向藥審會委員遊說或施壓,所以貪汙罪不成立,且由於犯罪時間適用二○○七年減刑條例,因此全部減刑。
法院審理本案將近七年,北院表示,因為在調查證據及等待立法院回覆證據資料,花費相當長時間,所以拖了將近七年才一審宣判。
黃健庭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和律師研究是否上訴,「我覺得根本沒有那樣的問題」。
台東縣政府人事處長游梅子說,黃健庭未被依貪汙罪判刑,無涉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因貪汙一審被判決有罪,必須停職」的規定,因此沒有停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