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楊朝祥
任何新設的制度政策,都必須經過構思、研議、實驗、修正、執行的過程,方才會具創新創意、思慮周詳、配套完整,從而達到預期的成效。當初國家教育研究院之所以設立,最主要的是就教育政策、課程,透過完整的研究過程,端出能讓外界耳目一新的政策與課程。而教育方式的實驗,也有相同的需求,在去年底通過的「教育實驗三法」,意味著在教育體制內與教育體制外,將有更大的創新與創意的機會,但事實是否真的如是?
從上個世紀的九○年代開始,台灣正式進入了緊鑼密鼓的「教育改革」階段。雖然歷經三十年的「教育改革」,功過尚難判定,但這波「教育改革」的重點、主軸都落在「鬆綁」之上。然而,體制若沒有改變,僅就現有的規範做小幅度的、枝節性的放寬,於教育變革似乎影響不大,如若能透過「實驗」的過程,做大幅度、基本面的改革,「教育改革」的契機也許就油然而生。
過去教育行政機關就曾有過「教育實驗」或「實驗教育」的構念,例如台灣師大附中的高初中的六年一貫課程實驗,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對僑生教育的實驗,甚至於師範院校設有實驗小學,但令人詬病的是這些實驗不是無疾而終,就是一實驗就幾十年,卻無法端出實質對教育制度產生衝擊的實驗結果。期間也曾經討論制定「教育實驗法」,但都以教育實驗對學生影響將是終其一生,茲事體大,不能不慎重。
確實,教育實驗與其他的實驗迥然不同,其對象是學生,影響的是一輩子的事,而其過程卻又是「不可逆」的,若產生負面影響或受到傷害,將是無法「補救」的,例如其品德觀念受到誤導、基礎學科根基未能穩固、良好生活習慣未能養成、有效學習方法錯誤,終其一生,都將受到此實驗階段的結果的影響,教育實驗豈能不慎乎?
此次通過的「教育實驗三法」包含「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是台灣首次以法律位階制定教育實驗的專屬的特別法,對於台灣未來推動各種教育實驗,包括在家自學、公辦民營、另類學校,都有了較明確的規範,是一項重大突破。但各界可能更關心的是實驗的空間足夠滿足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期盼嗎?而現有的法律規範是否真能落實實施?
如果詳細檢視這「教育實驗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的內容大多為現行規定的放寬或明確化,因目前於學校內實施教育實驗已有相當多案例,而全國現今也有五所「公辦民營」的中小學,反倒是「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較具創意,但觀其條文內容,理念的闡述少而對辦理程序的規範卻是鉅細靡遺,到底如何推動可能需要更多的相關規定,否則「徒法不能行」,到最後「教育實驗」仍然是一場空。
「教育實驗三法」通過了,歷經台灣最大規模的九合一選舉之後,各地方政府的首長再度的全面洗牌,新上任的地方首長及教育局處長也都信誓旦旦以落實「教育實驗三法」為目標,而各界也對這三法寄以重大期盼,教育實驗對教育體系、社會各界、學生與家長,到底是福還是禍,可能還有待觀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