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位持卡人收到信用卡續卡後既未開卡,也沒有在卡片背面簽名,後來家中遭竊,信用卡被竊賊拿去盜刷萬餘元,銀行告上法院,原本一審判決持卡人勝訴,但二審卻逆轉,高院法官認定持卡人「違反保管規則」,判決敗訴,必須償付銀行這筆刷卡費用。
信用卡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支付與理財工具,但是衍生出來的問題,除了眾所周知的「卡債」等社會問題之外,還有數不清的偽造、變造卡片,或直接竊取新卡和側錄刷卡資料再予以盜刷的犯罪案件。一旦信用卡使用或帳務發生糾紛,銀行(發卡機構)擁有陣容堅強的法務部門,消費者卻是單打獨鬥,而且一般來說,絕大多數的持卡人都欠缺相關專業法律知識,申辦時對於密密麻麻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又完全沒有耐心加以細看,因此在訴訟時多半處於劣勢。
這起二審翻案,並因而「判決確定」的案例,凸顯出持卡人對於自身應負責任的誤解,以為收到銀行主動寄發的續卡,不想使用時就擺著不管,既未開卡,當然也不會想到在背面簽名,即使失竊,也誤以為以電話方式通知銀行表示辦理「停卡」,就可以免除卡片被盜刷的責任。事實上,信用卡契約的本身具有相當繁複嚴謹的法律規範,除非持卡人失竊後立即依約辦理「掛失」,否則還是必須承擔卡片遭盜刷的風險。
此外,各家銀行與發卡機構對於「停卡」(也就是主動撤銷契約)和「掛失」的手續或有不同的規定,因此持卡人必須詳加詢問,依照對方的條款來辦理,並且將相關的書面資料妥善保管,假使是透過電話辦理停用卡片,最好把銀行客服人員的姓名與編號,電話的日期與大概的通話時間紀錄下來,以防日後萬一發生糾紛可以舉證,確保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怕麻煩,或自以為是,否則法官絕對是按照契約內容加以判斷責任的歸屬,持卡人敗訴恐怕是可以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