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管制爆竹 施放前5日申請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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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基隆訊】基隆市議會昨天通過「基隆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新規定以後每天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的一般爆竹煙火;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達管制量以上,必須五日前提出申請,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維護公共安全。

消防局唐鎮宇指出,因為去年七月市府公告修正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到翌日上午八時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因此一併修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條例,違反自治條例者,均可依違反爆竹煙火管制條例處罰。

他說,以前限制每日晚間十一時到翌日清晨五時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的一般爆竹煙火,修正後把管制時段提前,只能施放到晚上十時。

另外,除了達管制量的儲存、販賣場所,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外,宮廟遶境等活動施放煙火達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管制量以上,也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維護公共安全。

修正條文規定,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施放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以上,負責人應在施放日前五日提出申請書,載明施放目的、種類、時間、地點、施放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市議員呂美玲表示,宮廟活動有沒有提出申請,消防局應確實掌控,維護公共安全。議員蘇仁和說,不久前新北市才發生宮廟因為施放爆竹煙火與警發生衝突,除了向消防局申請外,也應有警方協助。唐鎮宇指出,會加強宣導宮廟提出申請,並會通報警方到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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