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修正案,將計程車客運比照視為「大眾運輸業」,自明年起免徵汽車燃料稅與使用牌照稅,如果以目前全國計程車總數量十一多萬輛計算,預估國家稅收將短徵十三億元左右。
我國並無石油資源,當國際原油高價時代來臨,我國石油零售價格勢必水漲船高,對用油量大的運輸業者,自然會增加一筆不小的支出,欲透過修法減輕然「大眾運輸」業者的負擔,進而達到鼓勵大眾運輸的發展,減少民眾使用私人交通工具,可避免油料浪費和空氣污染,修法理由不能說欠缺美意。
但就法律觀點而言,目前「大眾運輸」的概念並不包括計程車客運,因為計程車屬於載送「少數且不特定人」的模式,計費標準遠較大眾運輸高,載客人數卻遠比大眾運輸低,應該定義為「高費率,低運量的公共運輸」;此外,油價飆高使計程車業者成本增加,為將本求利,本於市場經濟原則,適度地把成本反映於起跳價或續跳價,才是合理「使用者付費」觀念的落實。若是免徵計程車的燃料稅與牌照稅,使得國庫短收十餘億元,勢必影響國家整體的稅收來源,嚴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有以全民福祉補貼少數特定族群之虞。
政府一方面處心積慮擴大稅基,欲使稅負公平,但另一方面卻粗糙地議決如此侵蝕稅基、不符社會公平正義的計程車減稅方案,實在讓人百思不解。
而且一旦修正案通過實施,勢必有更多的人加入計程車司機行列,讓原本已經飽和的計程車營運市場更加過剩,每輛計程車的平均實質營收反而會顯著下降,計程車業者應該擔心會發生這種情形,不能一味支持沒有完整配套的政策,否則「殺雞取卵」沒有人會成為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