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灣電子商務關鍵拼圖到位!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未來資本額5億元以上機構可成立電子支付公司,提供網路或電子付費平台服務。不從事儲值業務的機構,資本額1億元以上即可成立。
使用民眾帳戶餘額與每日交易上限,不論是使用新台幣與外幣儲值款項,合計均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5萬元,新制最快第二季上路。
也提案參與審議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完成立法,讓民眾與廠商可以電子支付工具,在網路上完成第三方支付,是台灣落實電子商務的願景的重要拚圖。
李貴敏說,台灣以貿易立國,愈快速、便捷的交易機制,愈可以節省成本,提昇台灣廠商競爭力,電子商務就符合這個特質。透過網際網路與電子支付金流平台完成的電子商務,也可打破國境與空間限制,縮短交易時間,讓交易可在彈指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