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 食藥署表列保健功效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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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健康食品琳琅滿目,食藥署最新公告保健功效項目,產品經核可才能稱為是健康食品。否則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說,健康食品管理法都只提到具有保健功效,且標示或廣告具有該功效產品,就是健康食品,即具有實質科學證據功效,非屬治療、矯正疾病醫療效能,且需經食藥署核可。

潘志寬說,過去對保健功效沒有明確,常造成模糊,因此透過公告規範「保健功效」。包括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及其他使用類似詞句等功效。

潘志寬表示,具有這些保健功效,且經食藥署核可,才能稱為健康食品;若非表列保健功效,且未經食藥署核可,就不能稱為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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