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考照流於形式 保障還是零

昱曆(屏東市/博士生) |200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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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環境丕變,台灣人民生活快樂指數如溜滑梯般往下滑,而痛苦指數卻不斷往上爬升,與近年虐童案件頻傳不無關係。報載教育部通過「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規定在立法通過後三年內,三親等以外、且收取費用的保母,如果帶不滿兩歲的幼兒,一位保母最多只能帶兩個小孩,且必須取得保母證照;如果是二至六歲的幼兒,一位保母最多可帶三名,且一定得取得教保人員證照。

但如果是由祖父、祖母或姑姑、舅舅帶孩子,或是臨時請朋友幫忙、且未收費,就不受該法中保母的資格限制。

教育部的立意值得肯定。筆者曾任多年保母監評委員,考試取得保母證照的保母,不一定是稱職的好保母。許多年輕的學生,原就讀學校就是考照現場,可以反覆練習,可將筆試與術科內容倒背如流,輕鬆高分取得證照,徒流於紙上談兵,卻不會照顧孩子;真正從事保母工作者,因考照現場情境設計與現實生活情境落差太大,沒有機會到模擬考場演練,加以記記憶力不如年輕學子,反而過不了關。筆者認為保母考照扣分設計不易鑑別考生真正程度,重要環節扣分太少,分數雖然過關,但孩子在這種照顧方式之下,真能得到好品質嗎?甚至可能一命嗚呼!情境設計,要貼近民眾居家生活。試問有幾位父母與保母,會以保母考照術科流程與情境照顧孩子?

筆者於監評時,有位考生,有明顯精神異常症狀,幸好有醫護安全區的監評委員即時發現異樣,雖然該考生各區得分,取得證照絕無問題,經監評委員召開監評會議,一致通過以精神狀況對照顧幼童堪虞未予過關。

試問,考試時間緊湊,有多少監評委員可以於短短二十分鐘內,敏銳察覺到考生是精神疾病患者?此外應確實把關不准留有作奸犯科紀錄者報考,父母豈可放心將心肝寶貝交給有精神病或是素行不良者照顧?但是,以現行草率健檢方式,精神疾病病患,若其刻意隱瞞病情,通常不容易被發現。作奸犯科者,若不自由心證,自動放棄報名,承辦單位無法得知報名者真實身分。

取得保母證照,並非一輩子護身符。目前並無一套妥善的執業保母考評制度,建請主管機關對取得保母證照者,應有定期在職進修、考核與換證配套措施,以確保孩童的安全與照顧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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