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廢食用油 104年起須戴工作證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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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保署今天表示,民國104年元旦起,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必須配戴工作證,才可以回收廢油,一旦發現業者違法收廢油,將開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情節嚴重者將移送法辦,若是小吃攤商業者將廢食用油交給沒有工作證的業者,也可罰1200至6000元。。

9月間爆發餿水油事件,引發食安危機,環保署隨後訪查全國夜市商圈、攤販等業者用油狀況後發現,回收個體戶(小蜜蜂)每年回收全國42%廢食用油,因此輔導小蜜蜂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以同業結盟方式將小蜜蜂合法化,杜絕廢油流竄。

環保署表示,各縣市環保局15日起將開放辦理「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核發,持有「清除許可」或「同業結盟」加入合法清除機構的小蜜蜂都可申請,明年元旦起全國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像是回收車輛及人員都得佩帶「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才可回收廢油,並且須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油來源、數量及流向。 

環保署長魏國彥說,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上有照片、公司名稱、電話、許可證字號等資料,加上核發環保局於照片處加蓋鋼印及工作證上的浮水印、QR Code等,具有防偽的效果,民眾可透過智慧手機掃描QR Code 查詢回收廢食用油的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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