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衛福部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包括速食、可樂、洋芋片等相關業者,不得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品的方式,促銷兒童長期食用會發胖、營養不均衡的食品,但超商集點贈品不受限。
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不適合12歲以下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定義是「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其「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超出法定限量。所謂「法定限量」是脂肪占總熱量30%以上、飽和脂肪占總熱量10%以上、鈉含量每份超過400毫克、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10%以上。
依據這項行政命令,兒童不宜的高油、高鹽、高糖的零嘴飲料食品等廣告,不得在兒童頻道小朋友收聽收看的下午5時到晚間9時播出,更不能宣稱吃了這些食品就能取代正餐,目前共有13個兒童頻道將受到廣告約束,違反辦法者未能限期改正,將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