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三讀 黑心商最高罰20億

陳忠賢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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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昨天完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國民黨代執行長費鴻泰(右二)高舉「民進黨團不杯葛、台灣就能向前走」的慶祝標語,引起民進黨立委不滿,立委田秋堇(右)數度和費鴻泰發生拉扯。圖/曾學仁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歷經九回合、近十九小時的朝野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昨天在立法院會上由院長王金平敲下議事槌後,終於三讀通過!修正案,罰鍰最高從五千萬元提高到二億元。

修正案針對黑心產品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灰色地帶,也新增處罰,除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罰金,致人於死併科罰金二億元、致人重傷併科一點五億元,法人部分則可再十倍罰,最高可達二十億元罰金。若不法所得超過罰金額度,法官還可酌量加重罰金,盼利用重罰達到遏阻效果。

此外,針對舊法衍生出的「法人除罪化、消費者保護、吹哨者條款、食安會報入法、設置食品警察」等五大爭議,也分別藉由重刑重罰與防止脫產、放寬健康危害的認定、保密檢舉人身分、定期召開行政院級與縣市級食安會報、由保七總隊協助稽查食品藥物安全等措施因應。

而為避免黑心廠商脫產,修正案也規定,不法所得即使流入第三人者,法院也可沒入與追繳;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份,並免提供擔保。而沒入、追徵或抵償的不法利得,未來將納入食安基金來源,基金用途包含補助消費者團體因食安事件,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也補助吹哨子勞工律師費及訴訟費及經公告之特定食安事件的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修正案也明訂,行政院設立食安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也設食安會報,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橫向整合管理各部會食安相關業務,定期追蹤,具體落實食品安全管理。

同時確定「分廠分照」原則,食品廠只有食品的執照,不得從事非食品的製造、加工與調配。也調整部分舉證責任,食品添加物重大違法行為致損害消費者時,業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若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其所致,或已致力防止,不在此限。

不過,對於三讀通過的食安法修正案中,有關對人體有害灰色地帶將罰金提高的部分,消基會秘書長盧信昌表示,並未確保不法利得扣得到,仍不利消費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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