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食安法」修正草案 今三讀通過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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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食管法」修正草案,共修正20條條文,其中,第49條保留爭議的法人罰金刑,增加「如果不法利得遠高於罰金,法官可酌量加重罰金」的但書。

修正案也針對黑心廠商提高罰金,情節重大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最高可處8000萬罰金,致人於死最高罰2億元,法人部分可再乘10倍,最高處20億元罰金,為舊法的3倍。新增第49條之2的防脫產條款,就算不肖業者將名下財產轉移到第三人如親屬、子女,甚至轉到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仍可聲請院扣押。

針對頂新飼料油混入食用油,修法後規定食品廠需分廠分照,食品廠要單獨設立,不可以在同一個廠址、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供食用之物;另外還有被稱為「義美條款」的第7條,規定上市、櫃食品公司須有自己的實驗室。規定廠商須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以此建立追蹤、追溯系統。

政府治理方面,條文修正後,相關部會3個月要開會一次,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建立食品衛生安全預警及稽核制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施政報告中。稽察方面,修正條文決議不設置食安警察,但將警察機關需派人協助調查入法。

有鑑於屏東老農多次檢舉未果,食管法修訂後,行政機關接獲檢舉,不屬於職掌事項,應於7日內轉權責機關,權責機關1個月內回覆調查結果。而在「舉證反轉條例」中,如果食品業者違反規定,製造對人體有害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傷告上法院時,舉證責任需由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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