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務員違利益衝突 依級距裁罰

 |20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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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未來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時,罰則從原本的「倍數罰」改成依交易金額「級距裁罰」,讓裁罰更明確化,以符合比例原則。同時也三讀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給予公辦民營學校較大辦學彈性,屬性與權利義務也將有法源依據,「實驗教育三法」本周已全部到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原定,違規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交易金額十萬元以下,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此次修正明定,交易金額未逾十萬元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一千萬元以上者,處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說,大法官解釋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認為裁罰標準應設適當調整機制,立法院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公告金額、查核金額的區分標準,區分不同裁罰級距。

此次修正也通過附帶決議,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國外並無類似規定,且董事與公司交易未必損害公司,因此建請法務部研議是否放寬限制,建立外部監督、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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