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維護大客車行車安全,交通部已完成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數項新措施於二月一日起實施,包括加強大客車檢驗,十年以上營業大客車檢驗周期由每年至少二次增為三次。
除了對老舊營業用大客車增加檢驗次數外,交通部還規定檢驗時,應檢附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同時,使用中營業大客車,須在下次檢驗時裝設行車紀錄器,全部座位也都要裝置安全帶。
其他二月一日起實施的新規範包括:營業大客車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駕駛人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三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而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客貨兩用車。
另有部分新規定於七月一日起實施,包括新打造的大客車,車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車高三點四公尺以上大客車,應實施傾斜穩定度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