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爭取勞工權益過程中,資方常藉解僱工會幹部,進而瓦解工會。勞動部完成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增訂工會理事、監事及會員等被雇主解僱時,若申請調解、仲裁、裁決,甚至向法院提請僱傭關係訴訟期間,在判決未確定前,都可保留工會身分,最快10月就可上路。勞動部表示,保留工會身分,當事人仍可協助工會運作,並有利爭取自身權益。
另1個有助工會運作的重點,在於協助工會代扣會費,健全工會運作財源。以往工會若要由雇主給付薪資時,代扣工會會員的會費,必須工會一一取得個別會員同意;修正案放寬,除了會員個別同意,若經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約定、或原本工會與雇主就有代扣會費約定或慣例者,也可代扣。
勞動部表示,近年勞動部受理的裁決申請案中,就有不少是資方解僱工會幹部,儘管當事人可透過仲裁、裁決、訴訟等機制翻案,但曠日廢時;且申請裁決、訴訟等期間已喪失工會會員身分,幹部身分亦不保,不利後續團結工會,繼續抗衡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