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產業升級 經部研擬基本法

 |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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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提升台灣整體競爭力,經濟部正研擬台灣首部「產業基本法」,做為協助產業發展的綱領式根本大法,執行面則由預定六月出爐的「產業創新價值條例」、「產業園區發展條例」等訂定具體獎勵規範。

為協助台灣產業發展,政府早期透過以產業別獎勵為主的「獎勵投資條例」,已於民國八十年廢止;同年實施「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促進民間投資、產業成長、產業結構改善,預計九十八年底落日。

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指示經濟部,在促產條例落日之後,應另立新法銜接,考慮採取其他產業政策工具,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使台灣邁進知識型經濟。為此,經濟部召集六大智庫進行規畫,並參考韓國的二○一五年經濟發展策略、日本的新經濟成長戰略、中國的「十一五」計畫與台灣去年所發表二○一五年經濟發表遠景。

根據初步規畫,「產業基本法」位階類似「科學技術基本法」,其下將有「產業創新價值條例草案」及「產業園區發展條例草案」,組成完整的新世代促進產業升級法規。其中,創新價值條例的主體架構已完成,農曆春節過後將進入細部逐條修訂階段,預計六月完成,將具體訂定對品牌、人才、創新、研發的獎勵,協助台灣產業轉型為知識型經濟。

「產業基本法」的正式名稱、細部的法條都還未定案,在廣泛徵詢過業界意見後,預計七、八月間提報行政院,再展開跨部會協調。

台經院副院長龔明鑫表示,產業基本法拉高至法律位階,是擦亮未來台灣經濟發展主軸最關鍵的一步,並可改善財經部會各吹各的調,提高達成共識的效率。

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陳武雄認為,只要是對台灣整體未來有利的事情,產業界都樂意高度配合,但政府在政策形成前,一定要和產業界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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