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患器捐 衛福部擬開放

 |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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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內現行法令規定,愛滋感染者不能捐器官,也不能接受器官移植,讓不少須換心、換肝的感染者,沒有排隊等候器官移植的一線機會,甚至連有親人願意捐也不行。為顧及愛滋感染者人權,衛福部、疾管署與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等團體密集開會討論,傾向解禁,近日內將做出最後決議。

「如果要救命,就要有彈性!」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以台大愛滋器捐事件為例表示,這次器捐有五人移植愛滋器官,迄今並無人感染愛滋,測不到任何病毒,顯示愛滋患者只要接受治療,病毒量極低,仍可成為捐贈者。不過他認為,術前醫師需告知詳情,由患者及家屬決定是否接受移植。

高雄醫學大學年初有一名肝硬化的愛滋感染者,極需要換肝延命,卡在法令,儘管子女願意捐肝救親,卻無法盡孝道,引發相關「禁令」是否不顧及愛滋感染者人權的爭議,促成衛福部討論考慮修法。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王宗曦指出,愛滋感染者器官捐贈及移植是否解禁,涉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修法,解禁仍未定案,但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會議初步結論,愛滋病感染者的屍體器官捐贈仍需依現行規定,不會自受贈者的禁忌症移除;活體器官在親屬間的捐贈,在愛滋感染者接受移植部分沒有明文限制,醫院可自行評估斟酌。

王宗曦說,考量目前國內器官捐贈例數每年僅二百餘人,得來不易,在選擇移植個案時,應評估其利用效益,分配最合適的病人,未來如果修法,也考慮開放讓愛滋感染者的器官,可以捐贈給同為愛滋感染者的等候者。

王宗曦指出,愛滋患者如欲器官捐贈及受贈,涉及修訂法令,現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規定,愛滋患者不得捐血、捐贈器官。愛滋患者需持續服用抗病毒藥物,一旦接受器官捐贈,還要使用抗排斥藥物,恐將激化愛滋病毒,產生許多副作用,因此一般並不建議愛滋患者接受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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