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條款 未扶養父母不能繼承

 |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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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順應現代生活環境,法務部大舉修改繼承編,將「沒有正當理由未扶養父母者,列入不能繼承遺產」的不孝條款;胎兒繼承權改為胎兒出生才有繼承權,遺產才能分配;不能寫或說話的病患,或緊急狀況無法自書遺囑者,自拍影音立遺囑也有效。這些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最快送交立法院下個會期審議通過才能實施。

法務部表示,原來規定喪失繼承權的要件有殺害、詐騙、偽造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和侮辱,這次新增「無故不奉養父母」的不孝條款,是因為子女不扶養父母本來就屬於重大虐待,不應享有繼承權,除非事後獲被繼承人恕宥,才能恢復繼承權。

依現行法律規定,繼承人之中有胎兒時,保留胎兒繼承的那一分,其他繼承人可以先分配遺產。但是人工生殖技術發達,常有懷多胞胎情形,如果懷三胞胎,出生後僅兩人存活,或生下一個嬰兒才發現肚子裡還有一個,造成繼承人數不確定,因此把胎兒繼承權改為「胎兒出生才有繼承權,且胎兒出生後才能分財產,胎兒未出生前,遺產先凍結」。

「我主張取消代位繼承。」律師出身的法務部長羅瑩雪指出,原來的規定是祖父因兒子想毒死他奪產,取消兒子的繼承權,繼承權由孫子取代,但孫子年幼,繼承權仍由兒子代管,「這樣的法律規定使不孝兒子得利,不公平」。修法後改為,兒子或女兒(即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與父或母(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才由孫子女取得代位繼承權。

立遺囑的方式,原來規定只能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考量現代電腦、手機科技發達,因此修改為自書遺囑者可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因此癱瘓又氣切患者、身障者,可以透過比手畫腳或通譯表達意思,但要全程錄音錄影存檔才有效。

生命危急時立遺囑的方式,原來規定要有二人以上證人、口授遺囑並錄音。但若遇到九二一大地震,或因火災、車禍身受重傷,危在旦夕,找不到證人,此時可以用手機或攝錄影器材,自拍影音口授遺囑。在緊急情況下自拍口授遺囑的人,如果事後生還,該遺囑三個月後失效,或當他有能力更改遺囑時,該口授遺囑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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