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上路 被抓可求見法官訴冤

 |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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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現代岳飛接到因秦檜而起的十二道金牌要他回朝,岳飛喊冤拒捕,他拿出的不是尚方寶劍,而是大喊「我要見法官」。昨天是「提審法」新制實施第一天,司法院推出「岳飛、秦檜篇」的短片,說明即日起,民眾遭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本人或第三人可以聲請提審,表示「我要見法官」,由法官介入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性。

新制實施後,遭強制住院的嚴重精神患者、受悔過處分的軍人、外籍勞工、遭收容的大陸人民等,都可以在人身自由受到剝奪時,向法院聲請提審。

法院須在收案的二十四小時內核發提審票,提到人後須開庭,審查逮捕拘禁的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認為不應逮捕拘禁,就放人;如果程序合法,須把人交回原機關。又因本人或第三人都可聲請提審,以學運期間學生魏揚遭警方逮捕為例,若有多人為魏揚聲請提審時,將由魏揚所在地的法院提審。

「民眾可聲請提審救濟的對象,包括警察、檢察官所為的逮捕拘禁。」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指出,犯罪嫌疑人認為警察訊問他的時間過長,可以聲請提審;犯嫌人被依現行犯遭警察逮捕,自認非現行犯,也可聲請提審,由法官審查訊問、逮捕是否合法。

蔡彩貞表示,過去提審限於刑事被告,聲請案件僅百分之三因提審重獲自由,修法後提審不限刑事被告,對人身保障更周延;她也相信民眾不會濫用提審,因為提審若認定拘捕合法,又走回原來的程序,不當使用,反而會拉長程序進行時間。

提審法要求拘捕機關人員須告知本人及親友這項提審權利,讓受拘捕者知道如何救濟,違反者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下罰金;拘捕人員在收受法院發出的提審票,原則上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違反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出陪同方案,由法扶律師為符合扶助規定的民眾,聲請提審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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