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大熊與小靜因工作認識而相戀,現已結婚十年且育有兩名子女。大熊的父親早逝,他與妹妹由媽媽帶大,媽媽為了栽培他念大學,將家裡所有的資源都給了他。因此,大熊認為他對原生家庭有責任,所以,婚後將大部分的所得都交給媽媽及妹妹使用,對此情況,小靜想知道可以透過什麼樣的管道,讓大熊負擔家庭的生活費用?
李明臻律師詳解: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現代婚姻關係中夫妻分擔工作、家務之比例相對彈性,雙方經濟能力難分軒輊的雙薪家庭中,也不乏一方工作、一方顧家的分配關係,如果硬性要求其中一方負擔起所有的家庭生活費用,可能無法顧及雙方實際的能力與對家庭的付出,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
因此,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方式與數額;如果夫妻溝通後仍難以達成共識,需要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處理,分擔的比例參考依據就是夫妻雙方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事,例如夫妻雙方收入相當時,法院可能判決夫妻應該各負一半家庭生活費用(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
至於家庭生活費用數額的計算方式,如果無法提出家庭生活中實際花用的單據,法院一般多參考行政主計處所公布的歷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表或當年度綜所稅稅率條例所規定之扶養親屬寬減額,以作為被請求一方所應負擔費用的計算基準。
當大熊拒絕與小靜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小靜可以選擇向鄉鎮市公所或法院設置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藉由公正第三人的居中介入加以協調;此外,小靜也可以直接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大熊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含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等)。
在取得勝訴判決以後,如果大雄仍拒絕負擔,小靜便可以拿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對大熊名下的存款、股票、不動產、薪資收入等財產強制執行;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一九三條的規定,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而對大熊的薪資做執行時,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的限制,也就是只要酌留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所需,其餘部分都可以受強制執行!
又如果小靜擔心在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前,還來不及強制執行,大熊就脫產,那麼,小靜也可以準備生活費總額十分之一以下的擔保金,聲請法院對大熊名下的財產為假扣押,以保全對大熊的債權。
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
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