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金珠與小兒子同住在台中,大兒子今年剛結婚,與媳婦住新竹。因為大兒子是竹科工程師,工作穩定且收入高,雖然媳婦最近因懷孕而被公司資遣,但兩人每個月扣除生活費用後,還有餘錢可以儲蓄,因此,想在竹科置產,但現金不夠,於是大兒子希望金珠能夠幫忙,用台中的房子貸款,作為他們購屋的頭期款,而且打算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
大兒子的購屋計畫,讓金珠非常生氣且不放心,她擔心自己的房子借給孩子貸款後,如果日後大兒子夫婦不支付台中房子的貸款費用,那她該怎麼辦?
袁秀慧律師詳解:
本案例中,如果金珠將自己台中的房子拿去向銀行抵押貸款,對銀行而言,金珠就是這件貸款的債務人,因此,對於這筆債務她必須負最後清償責任,銀行不會去理會究竟誰才是真正花費該筆貸款的人。
依我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因此,如果金珠的大兒子未依約繳付貸款,銀行就有權將用來擔保的台中房子拍賣,並就拍得的價金用來償還未清償的貸款,這時候,金珠和小兒子將失去居住的地方,不可不慎。
又如,金珠拿台中房子去抵押貸款後,將所貸得的款項交給大兒子使用,除非金珠有將該筆現金贈與大兒子的意思,否則她和大兒子之間可立下或可訂定一個借貸契約。當大兒子不繼續給付貸款而導致金珠房子遭到拍賣時,金珠可依雙方之間的借貸契約,要求大兒子歸還該筆借款。
如果大兒子曾經答應由其清償銀行貸款,卻又故意不依約清償,而導致金珠的房子遭到拍賣,並因此產生其他損害的話,金珠可向大兒子請求所有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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