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半路燈不合法,多屬討好民眾架設的「選舉路燈」,選後公所無力支付電費或不認漲,台電公司興訟追討,一審已判決八千九百萬元「黑帳」全部勝訴。
由於路燈由公家機關負擔電費,理所當然,裁判案例,應可警惕縣市公所「知所節制」。
為了消除選舉路燈或人情路燈氾濫,出錢買單的公所和供應電力的台電,均屬契約權利義務的利害關係「當事人」,實有必要訂定「你情我願」的合理規範,及嚴格審查標準。
設置路燈前提,應符合實際需求、公平及比例原則,量入為出,並經專業評估判斷,例如架設地點、燈具種類及間隔距離的認定,避免「各行其是」。
除加強向候選人、村里長宣導政策道德及環保觀念,公所及台電也應派員隨時巡查,發現「幽靈路燈」,應及時舉發甚至斷電,並向恣意妄為的「第三人」追償,讓「選舉路燈」一詞成為歷史。
紀大寶(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