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抽電子菸無法開罰

 |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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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去年衛生機關查獲三十六件電子菸,三十一件含尼古丁成分,列為偽禁藥,且未開罰輸入、製作、販賣業者,抽電子菸或製造二手菸,也無法可罰。董氏基金會認為,應推動非醫療用途尼古丁等納入菸害防制法。

 食品署藥物管理署研究檢驗組長陳惠芳指出,我國將電子菸視為非法藥品,是未取得查驗登記的偽禁藥,美國、法國將電子菸當成菸品來管制菸害,似乎在英國或紐西蘭是當成藥品列管。

 對於電子菸的抽菸、持有卻無法可罰,或電子菸是否會造成二手菸損害他人健康的爭議,食藥署還要和國民健康署討論。

 陳惠芳說,電子菸是由鋰電池、霧化器、卡夾煙彈或補充液所組成,啟動霧化器可將煙彈內的液體打成霧,產生類煙霧。去年起,各單位在網路、夜市、海關查到三十六件電子菸,其中三十一件檢出尼古丁,已移送檢調追查來源,尚未開罰。

 依規定,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電子菸,可依違反藥事法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近來市面上出現電子菸,常標榜或讓人誤以為有戒菸療效,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衛福部尚未核准電子菸的產品,若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可以幫助戒菸,將依法開罰六十萬到二千五百萬元。

 兩位官員說,即使電子菸不含尼古丁,也不能違法宣稱療效,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規定,可對製造或輸入業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回收者,可連續開罰販賣業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姜郁美說,「電子菸不是菸」、「不是毒品」,公共場所抽電子菸,不屬於菸害防制法的抽菸行為,無法取締,建議民眾撥打一九九九通報政府,對持有電子菸者、或從國外帶進整箱電子菸者,追查「偽禁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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