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重申 飯店訂金不超過3成

杜憲昌 |201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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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消基會前天公布飯店旅館抽檢結果,發現高達七成業者訂金竟收房價全額。行政院消保處昨天發布新聞稿重申並提醒民眾,業者所收取的訂金不可超過總房價百分之三十,消費者若提前退訂,業者也應依規定比率退還訂金。

 消保處說,春節連假因屬旅遊旺季,及早訂房很重要,但愈早訂房,因變數大,也愈易導致消費糾紛。不過,去年八月交通部觀光局已公告「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須照遊戲規則走。

 消保處表示,為了避免消費糾紛,消費者於訂房時應該注意:業者有否提供包括房價總金額(含稅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是否包含餐點、房內是否提供空調設備、盥洗用具等,以及依消費者通知退房時間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所繳訂金等資訊。

 消保處表示,消費者訂房時,業者收取訂金最高不可超過總房價百分之三十。通知解約時間距離預定住宿日十四天以上,業者需退還全數定金;若在十至十三日,退百分之七十;七至九日,退百分之五十;四至六日,退百分之四十;二至三日退百分之三十;前一日,退百分之二十;如於當日通知,則無需退還任何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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