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未來單車族在行人穿越道、人行道或交岔路口,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酒後騎車或騎乘時講手機都要受罰。
修法符合多數用路人「安全通行」的期待,值得肯定。只是法律不在於鉅細靡遺的文字,而在於確實「執行」的成果。
如能輔以簡便及有力的執行方式或配套,讓不守規則的用路人迅速得到該有的懲罰,同時警惕其他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交通流暢及安全均獲得明顯改善,才算是「良法」。
眾所周知,法律條文多如牛毛,施行起來,窒礙重重,或因執法者無法隨時舉發,一般民眾又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以致許多法令「備而不用」,久而久之,成為六法全書的看板罷了!
個人認為,單車並沒有如機車般有車牌,縱使攝影或拍照存證,證據力恐怕也比較薄弱。建議主管警察機關詳細研究,提出如何協助舉發的秘訣,訂定基本「教戰守則」,供熱心民眾參考,讓良法發揮真正效能。
田平安(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