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人權躍進 非法院拘禁任何人可聲請提審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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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提審法》修正草案「見義勇為」條款,未來包含軍人被關禁閉在內,只要是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當事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法官聲請提審,法院二十四小時內處理,違者有刑責。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有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外界稱為「見義勇為」條款。

 逮捕、拘禁機關應在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須將當事人解交法院審理,否則將面臨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解交或迎提若有困難,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視訊訊問,但應全程錄音錄影。修法也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有「告知」義務,讓被逮捕、拘禁者知所救濟,若違反告知義務會有刑事處分。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舉例表示,未來類似洪仲丘案,本人或部隊同袍可見義勇為聲請提審,就可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另外,類似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或傳染病等病患遭強離隔離,也可請求提審。

 林俊益表示,這次修法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救濟途徑再建構、人權保障大躍進,行政機關要重新檢視所有法律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若正當法律程序不足,一定會受提審法規範。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說,修法後提審制度更簡便,聲請提審程序欠缺也沒關係,法院要依職權調查清楚,不可因程序不足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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