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府執政時,曾經「研究」過是否應該成立廉政署,但是在八十四年十二月,法務部曾發表「香港廉政公署難以移植」一文,認為,香港廉政公署是殖民地的制度,與我國憲政體制無法配合,且香港廉政調查員的權力極大(甚至凌駕檢察官,可以限制入出境、任意推定公務員無法說明財產來源即為貪污),有違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因此,廉政公署制度不適用於我國。
以後,政府於行政院內成立「中央廉政會報」,以彰顯廉政功能。然而,民進黨執政後,「中央廉政會報」已經消失於無形。
目前政府欲設置之「廉政署」,成為一新機關,希望在不增加一個員額下,從「廉政署」現有政風人員員額中移撥六百名作為廉政署員額,以「設所當設」之原則,重新調整政風機構員額與職掌,成為統籌防貪與肅貪事權的專責機構。但從設置構想中來看,其實是多此一舉。
檢討起來,目前我國的主要肅貪單位是調查局,只要能強化其功能,一樣可以發揮肅貪功效。只是民進黨政府對調查局信心不足,想要重新調整政風機構員額與職掌,並非易事。
其實,政府如能加強對調查局員工的「三信心」(自信、上下信心,以及互信),強化其功能,達到統籌防貪與肅貪等事權,並不困難。甚至於,恢復行政院內的「中央廉政會報」,以盡督導之責,讓貪瀆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