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政府部門設立「廉政署」無疑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亦即是說,明白地告訴別人,台灣的清廉指數嚴重低落,因此需要成立一個專屬的部門來督導賄賂或貪腐的情事。
其實每一個公私部門,在核銷經費或是辦理預算、結算、撥款時,都有一定的行政流程;每一筆經費的來源,也都有專屬的「科目」與「專戶」,以供專款專用;在一定的行政程序上,錢的來源與運用絕對合理合法,一旦科目不明,就必須清查,讓貪官污吏無所遁形。能做到這一點,就不必設立廉政署。
每個官員最基本的操守就是「清廉」,沒有「清廉」,就算辦事績效再好,行政手腕再高明,到頭來都是「零」。廉政署不應該是一個部門,而是應該植基於任何行政人員的心中,堅持人人心中都有一把道德的尺,而且是採取最高標準以及最高懲處原則來處置非法人員。
一個清廉的社會,不能只靠政風部門或假想的廉政署,也不是靠政黨,而是要百分之百地建立法治的制度與清廉的價值文化。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當上樑不正時,道德在民眾的心中究竟又有何算數?清廉的社會確實是一條漫長而艱辛的路,但成熟的社會,是沒有不經過這條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