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 最高罰2.4萬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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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初審新增罰則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變換車道逼讓道的罰則,將處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國道上駕駛隨意變換車道引發事故時有所聞,根據調查,去年國道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中,不當變換車道有一千八百二十九件,其中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有九千五百五十二件,死亡件數就有十五件,立法院決定修法開罰這些危險駕駛人。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認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他說:「就像在雪隧民眾被逼車,受傷且車輛嚴重毀損,國道警察也是找了監視器這樣追蹤了三個月,才找到肇事者,所以我們要怎麼去防範這樣惡意逼車,所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希望把它列為危險駕駛,而且由三千至六千的罰款,提升到六千至兩萬四千。」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另初審通過條文也將自行車納入規範,增訂慢車駕駛人若行進間撥打手持式行動電話、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若拒絕酒測處一千兩百元罰鍰。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將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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