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香港訊】「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大至國家,小至公司行號、家庭,都會為了維護良好的環境,保障大眾的權益,而制定各種規約;佛陀為使僧團和諧、正法得以久住而制戒;佛教東傳至中國,唐朝的「馬祖道一禪師創叢林,百丈懷海禪師立清規」,正是佛教教團的典範。星雲大師因此於佛光山開山之初,也恪遵佛制與清規,著手為佛光山訂定各項組織章程、制度,為人事管理和寺務運作定下準則規範。
從年輕時代就四處弘法、足跡走遍五大洲的星雲大師,時常感嘆佛教最大的弊端就是沒有制度,像一盤散沙般各自為政,服裝不統一,出家、剃度、傳戒、教育也都沒有嚴密的章法約束,使得弊端叢生。當年由於沒有健全的剃度制度,印光法師說「濫收徒眾、濫掛海單、濫傳戒法」,導致佛教的倫理綱紀蕩然無存,因為沒有嚴密的制度約範,寺產流為私有,甚至佛門淨財為私人所有,不能用於弘法利生的事業,宛如一群寄佛偷生的獅子身上蟲。
有鑑於此,星雲大師為佛光山立下十二條門規—「不違期剃染,不夜宿俗家,不共財往來,不染污僧倫,不私收徒眾,不私蓄金錢,不私建道場,不私交信者,不私自募化,不私自請託,不私置產業,不私造飲食」。
隨著佛光山的發展,陸續制定師姑、教士、員工、親屬等制度。今年適逢佛光山開山四十周年,佛光山宗委會更把組織章程、制度辦法、宗風思想等,集結成《佛光山徒眾手冊》,詳細條列宗門清規,建立正知正見的信念。
星雲大師指出,佛光山是重視組織制度的道場,制度就是戒律,沒有制度的道場將使佛教倫理綱紀空置,制度如階梯,修行者拾級循序而上,健全僧團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