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大學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經審查後決議,身障生修讀學士學位,得視需要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且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全案逕付院會處理。
體恤身心障礙生就學不易,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通過修正大學法,身障生大學修業年限放寬為最多可延長四年,且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若三讀通過將有七千八百人受惠。現行大學法明訂身障生修業年限為六年,與一般生無異,未區別身障生克服「學習生與生活適應障礙」的支持作法和保護措施,有的身障生因身體太差,無法修完學分順利畢業,或影響就學表現而被退學,造成身障生身心艱難,學習表現受限,因此修正大學法第二十六條。
今年律師高考榜首、台大法律研究所學生陳俊翰,是行動不便且無法翻書、寫字的肌肉萎縮症患者,當年他考大學時,經極力爭取才得以口述代筆作答。考上台大會計系後,又因意外截肢休學半年,最後雖克服困難拿到會計、法律雙學位,過程十分艱辛。身障者能有此毅力讀完大學,應多予鼓勵,相關法令不該設限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