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工作權 公務員保障名額2%

記者高燈立 |200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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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燈立台北報導】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謝東儒表示,一九九○年殘障福利法實施後,他們的主管機關是社政單位,結果身障者真正的需求是無障礙空間,因此在硬體規畫設計上沒有營建單位的概念,不合用者占多數,致浪費公帑。

一九九七年修法後,身障設施結合營建單位,不是沒有設施就是偏高的不合格率。

為此,謝東儒指出,目前僅有國內外航空站對於殘障者無障礙設施做得較為完善,反觀大型客車有低底盤的幾乎屈指可數;而鐵路設施普及率低,與聯合國公約的標準還有一大距離。

至於就業部分相較於公約中所訂的「身障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權,可自由選擇工作環境…。」謝東儒不諱言指出,身心障礙保護法中規定,公務體系中要有百分之二予身障工作名額,而民間單位則規定百分之一,如此對照下,台灣走向身障者的平等工作權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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