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未告知風險 判賠145萬元

 |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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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張姓大學生因斜視於六年前到台大醫院進行右眼矯正手術,在麻醉過程中因院方未明確告知麻醉可能導致的副作用,造成張生右眼失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台大醫院及眼科醫師王藹候違反告知義務,判決應連帶給付張共一百四十五萬餘元作為侵權損害賠償金。

目前已畢業的張姓大學生,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前往台大醫院進行右眼矯正手術,醫院明知給予點滴眼睛局部麻醉藥水,即可達到手術需要,但醫院為了在短時間內達到麻醉效果,在未告知病患注射麻醉藥可能導致失明等副作用的風險下,就進行「眼球後麻醉藥注射」。

張生在手術後隔天拿掉紗布,隨即感到疼痛,雖立即向醫院反映,但醫師卻未立即檢查,還表示這可能是麻醉藥尚未消退所致,直到手術一周後回診,早已延誤治療時機,導致病患右眼失明。

台大醫院及眼科醫師王藹候否認違反告知義務,強調張父在理解手術可能引發的風險才簽名,法院審理後判決醫師王藹候及台大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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