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美已離婚,育有一女,今年五歲,監護權歸前夫所有。當年法院判決其雙周可探視女兒,但每次探視,前夫都百般刁難,或故意宣稱小孩生病須休息,不讓家美探視;若家美將小孩帶回家中,小孩發生任何病痛或意外,前夫即威脅要取消其探視權。家美想知道,前夫是否有權取消其探視權呢?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第一○五五條第四項明文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父母中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那一方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這是法律明文所規定的,任何第三人都沒有剝奪的權利。
從父母的角度來看,探視權可被認為是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那一方的權利;從子女的角度來看,未成年子女本來就有權利享有來自雙親的疼愛。因此,給予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探視,等於是保障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疼愛的權利;所以說,探視是父母的義務也不為過。
本案例中,家美的前夫並無權取消家美的探視權,若家美的前夫再一昧阻撓、刁難家美探視的話,如情節嚴重,可能會構成改定監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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