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前夫是否有權取消前妻對子女的探視權?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3.10.18
2912觀看次
字級

案例:

家美已離婚,育有一女,今年五歲,監護權歸前夫所有。當年法院判決其雙周可探視女兒,但每次探視,前夫都百般刁難,或故意宣稱小孩生病須休息,不讓家美探視;若家美將小孩帶回家中,小孩發生任何病痛或意外,前夫即威脅要取消其探視權。家美想知道,前夫是否有權取消其探視權呢?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第一○五五條第四項明文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父母中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那一方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這是法律明文所規定的,任何第三人都沒有剝奪的權利。

從父母的角度來看,探視權可被認為是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那一方的權利;從子女的角度來看,未成年子女本來就有權利享有來自雙親的疼愛。因此,給予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探視,等於是保障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疼愛的權利;所以說,探視是父母的義務也不為過。

本案例中,家美的前夫並無權取消家美的探視權,若家美的前夫再一昧阻撓、刁難家美探視的話,如情節嚴重,可能會構成改定監護的理由。



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

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