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一審 18廠商僅賠120萬

杜憲昌 |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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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發生在前年五月、造成全台恐慌的食品添加塑化劑事件,消基會於去年三月十五日向新北地院提起團體訴訟,一審判決昨天出爐,法官以消費者提出的證據不足,未能明確指證損害事實等理由,判定包括昱伸、賓漢等十八家公司需賠償一百二十萬七千八百六十八元。消基會對此表示,地院判決未將精神損失列入賠償範圍,不符合比例原則,將再提上訴。

消基會委任律師徐則鈺強調,這是消基會有史以來提出求償金額最高的團體訴訟,但法官判賠的金額與求償差距懸殊,等於只是判賠商品的價格,並未採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修法精神,給予消費者精神賠償。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消基會感到非常失望,為了捍衛消費者的權益,消基會一定會上訴到底。

徐則鈺也痛批行政院一方面委託消基會為消費者提告,另一方面卻放任底下的單位扯後腿,尤其是「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國民健康署」在網站中張貼「塑化劑DEHP、DINP等,會在短時間內經人體代謝排出體外,對於健康並未造成損害」的資料,讓業者在訴訟期間拿來辯解。徐則鈺詢問衛福部為何公布這種資訊?得到的回覆卻是引用國外的動物實驗結果,「直接把國外動物實驗結果擺在官方網站,這樣恰當嗎?」。

消基會去年代表五百六十一人向「昱伸」、「賓漢」兩家廠商,及金車、統一等下游業者提出團體訴訟,求償七十八億元,後又降低為二十四億餘元,其中多數為精神求償。

但是審查法官卻採信官方資料,認為無法證明消費者遭受精神損害,因而駁回精神求償,僅依消保法第七條規定,判決業者需賠償消費者商品價格,其中以百晟生技賠償金額八十四萬餘元最高,台灣海洋深層水公司僅四十六元,悅氏公司甚至只有九元,至於上游賓漢、昱伸兩家廠商,則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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