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交通大隊規定自行車時速超過二十五公里,就開罰三百至六百元的罰單,引起不少民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訂,第六條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並無規定自行車時速,法源從何而來,令人納悶。
自行車不會加裝測速器,不知時速幾公里,若遇到警方開罰,唯一的證據來自「雷射測速槍」,但誰能保證準確無誤,以測速器當罰款標準,公平性受質疑。
台北市交通大隊初步鎖定幾個地段,分兩組人執行,先測速後攔車開單。說是為了民眾安全,但汽機車動輒六、七十公里,危險性絕對高過自行車,何以針對自行車限速二十五公里,讓人想不透?一方面提倡綠能運動,卻對騎鐵馬限速,不是自相矛盾?
我是自行車愛好者,嘉南地區縱貫路段都規畫自行車專用道,只要沿著指標騎車,一路順暢,安全舒適,也沒有超速之虞。
自行車騎太快有危險性,但肇事都是逆向行駛、亂穿越車道、不遵守號誌、隨意變換車道所致。關鍵在守法而非速度。
換言之,自行車應騎在專用道,不可騎上人行道或快車道;寬廣郊區或練習場地則可放寬,但不可與汽機車搶道。台北市府只在速度上大做文章,擾民又不切實際。
程真元(台北市/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