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孩子的共同監護想改成個人監護,該怎麼做?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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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若美與先生離婚五年,於離婚後產下一子,現年四歲,前夫已認養,目前為共同監護,但前夫經常對孩子怒罵,造成小孩對前夫感到懼怕,目前若美領有保護令,但期限將屆,若美想將小孩的監護權改為自己所有,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O五五條第三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也就是有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時,他方(也就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為了子女之最佳利益著想」,而聲請法院改定,一般稱為「改定監護」之訴。

若美如果覺得前夫不適合當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法院將監護權改定為自己所有。不過改定監護並沒有那麼容易,若美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以證明前夫不適合照顧孩子。

若美所持有的保護令,保護的對象如果是若美本人,那麼,作為聲請法院改定監護的證據是比較薄弱的(因為,會對大人施暴的人不見得會對自己的孩子施暴),但如果保護的對象是孩子,那就是對方不適合照顧孩子的最佳證據了。

不過要注意的是,監護權不管是在誰哪裡,都不要讓孩子與另一方斷了聯絡,因為孩子有見自己父母的權利。在本案例中,如果孩子改成由若美為主要照顧者,那麼,除非法院認定前夫不適合與孩子見面,否則若美不可以不讓前夫見孩子。如果擔心孩子的安全,可以向自己所在的家暴服務處申請,要求前夫在家暴服務處與孩子見面相聚。

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規定,保護令可以聲請延長一次,時間最長為一年。如果若美還是擔心前夫會對她施暴,不妨試試看申請延長保護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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