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經發局劉姓科員,以到醫院檢查身體為由,請了二十三天「病假」,因無就醫紀錄,在家種花養魚,遭市府記兩大過免職。
劉姓科員為了鑽請假漏洞失去鐵飯碗,得不償失。
如以一周五天計算,劉科員整整請了一個月病假,這對一般私人企業而言,可謂「茲事體大」,除非已明知罹患重大疾病,需要及時治療外,「無憑無據」一口氣要請假或准假一個月,簡直是天方夜譚,令人難以想像。
劉員事先未提出醫院體檢通知,事後又未提出體檢或就醫紀錄,能夠「光明正大」請假一個月之久,除請假制度寬鬆有待檢討外,准假的直屬長官及核定的市府首長,難道沒有一點責任?
員工請長病假,機關部門難道不需要追蹤,「關心」其健康狀況?
如早已發現請病假與事實不符時,不應盡速依法責令其返回工作崗位嗎?
這個案例,除警惕公僕請假應切合實際需要,有權准假的長官,同樣應該更嚴謹才是。
紀大寶(台北市
/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