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文化資產應有客觀判斷標準

漢寶德(總統府資政) |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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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漢寶德總統府資政

前些時,為了台北市信義區「新舞台」的保存,藝文界祭出「文化景觀」的申請,鬧了一陣子。近來又傳出,為了反對淡水河口建造大橋,藝文界又祭出「文化景觀」的指定,相信政府也會為此忙一陣子。這兩個案子都有人問我的看法,我的答覆同樣是不置可否。在藝文界的主張方面,我都舉雙手贊成,但利用「文化景觀」保存為工具,我都不贊成。對我而言,這真是難題。我常去新舞台看戲,也很欣賞淡水河口夕陽的美景,但更關心文化資產的維護淪為工具,失掉了保存的原意。

在文化資產的維護態度上,我一直是少數。五十年前開始鼓吹古蹟維護時,有孤掌難鳴之感,除了少數藝文界與地方上的支持者之外,朝野人士都不贊成保存。所幸經過各界的努力,文建會成立,文化資產法公布,台灣才慢慢成為支持維護傳統文化遺跡的國家。可是曾幾何時,大家對文化資產的保存又熱心過度了。文資法一再修改,擴大文資的範圍,迅速增加文資保存的數量,已到了政府無力維護的情形,連「再利用」入法也無法解決。這時候我又成為主張嚴謹選擇保存對象的少數了。

我一直覺得,文化資產像古建築之類的保存,是一件嚴肅的大事,所以早期的古蹟必須自重要的傳統建築中選其有歷史、藝術與科學價值者,才予以指定,花大錢去修復、保存;並不是隨便一棟老屋都可以要求指定的,除非是一條街、一個村落等。可是經過放寬後,文化資產的界線逐漸模糊了,特別是在價值判斷上使用「文化」這樣的字眼之後。在早年,古建築的判斷是以建築史家的眼光來觀察的,因此藝術與科學的較有學術界共識的價值較受尊重,歷史上的重要性次之。那時候古建築保存的意義是在快速現代化的世界中,為歷史上人類生存環境上的成就留下見證。重點是「成就」二字。

可是加上沒有客觀判斷標準的文化價值,只為了「集體」記憶,問題就不同了。特別是到了本世紀,增加了「文化景觀」這一項,使我這樣的老派人士更加眼花撩亂。在法規的定義上,文化景觀泛指「人類與自然互動所形成之景觀」。我很想請問:我們張開眼睛所看到的世界,哪裡不是人類與自然互動造成的結果?如果以這樣寬鬆的價值來判斷,沒有不可保存的東西了!我不明白,文資會的審查委員們怎麼來下指定與否的決定?

我始終覺得以委員們的個人意見裁決,漫無標準是不可以的。以名人故居為例,要怎樣的「名人」,其住所才可以指定為「故居」呢?孫運璿、李國鼎,大家不會有疑義。他們對國家的貢獻已是創造歷史的人物。那麼做過市、縣長可以嗎?一般受人尊敬的仕紳呢?台北市有幾位台大的名教授應該有此資格吧!在學術界多麼有名才算「名人」?如果漫無標準,只要審議委員認定即可,未來可能名人遍天下了。

我舉這個例子,說明這樣好的制度,由於沒有共認的標準,不免浮濫而被亂用了。在鬧市中保存建築物,其目的並不是因為它的文資價值,而是利用這個寬鬆的法律,達到其他的目的。文首所舉的兩例,是正面的利用,但也有些另有所圖的。文資會中出現有些社區人士極力推動的保存,看上去是熱衷於文化,令人感動。其實深入了解,他們所提的名人其分量如何,以及所謂名人居住於此地的歲月,都不無疑問。社區人士所熱心於保存的其實是他們的居住環境,指定後可免高密度開發,可保留院子裡的樹木,並可能供社區活動使用。更有些市區的商店住宅希望通過古蹟指定,由政府出資代為修理,其建築的容積則可依法出售,在市區新建大廈上使用,是一舉數得的。

你可以說,這樣做沒有什麼壞處。難道文化資產本身已沒有什麼保存價值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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