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導入競標制度,永續發展太陽光電

 |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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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針對太陽光電是否應採固定電價收購一事,能源局以德國與世界其他採取固定電價收購制度(FIT)之國家為例說明表示,這些國家往往遭遇到多次的太陽光電申請設置量過多導致預算無法負荷之問題;而為求我國再生能源永續發展,太陽光電應導入競標機制,在每年度一定目標容量範圍內,由申請者依自我成本進行費率折扣率之投標。如此可使設置成本透明化,躉購費率反映市場現況,避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無法支付,保障已申請設置太陽光電民眾權益。

經濟部推廣太陽光電以永續發展、穩健成長方式,考量太陽光電設備初期設置成本偏高與我國土特性,且其技術進步快速,未來成本有大量下降空間等因素,現行採「逐步擴大」及「先屋頂後地面」推廣政策,以先推動建築物屋頂應用優先,穩健於119年達成「陽光屋頂百萬座」,全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3,100MW之目標。

因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後太陽光電申請設置者眾多,申請設置容量大於年度目標量,須以公平方式決定設置者。以申請人自行決定折扣率之競標方式最為公平且其價格最貼近市場行情。統計自太陽光電於100年導入競標機制後至102年4月止,累計得標容量209MW,依其得標折扣率收購價格,可節省20年基金支出約新臺幣21億元。

有關競標制度是否產生劣幣趨逐良幣,經濟部能源局進一步說明,因設備均需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認證,其設置與工程亦須符合電業法相關法規規定,設置完成後有標準查驗機制,現場由台電公司確認符合安全規範後,才會予以併聯並正式躉購電能。至於申請人採用品質較差、效率較低之產品,除影響發電效率,降低躉售電能收入,增長回收年限外,仍須符合國家標準與安規之規定。

另有關合理價部分,我國太陽光電躉購費率係按不同容量級距及區分屋頂型及地面型分別訂定其適用費率,此與國際間各主要國家如德國、英國皆一致,不因設置土地或施工條件而有不同適用費率。而業者反映以土地取得及施工進度作為得標順位一節,依現行規定,競標時即需取得土地及建物的合法使用權利,另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訂有1年施工期限,競標者可自行評估工期,以適用完工併聯躉購費率,故不適合以施工進度作為得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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