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紅綠燈的設計可追溯到十九世紀初的英國。當時,在英國的約克鎮,穿紅裝的女人表示「我已結婚」,而穿著綠裝的女人則是「未婚者」。當時,倫敦議會大廈前經常發生馬車軋人的事故。受紅綠裝啟發,英國機械師德‧哈特於一八六八年設計了紅、綠兩色的煤氣交通信號燈,成為紅綠燈之始。
當時是由一名手持長杆的警察通過牽動皮帶來轉換燈的顏色,不幸的是,一天紅綠燈突然爆炸,殃及值勤警察,從此被迫取締。
直到一九一四年,美國才恢復紅綠燈。此時的紅綠燈是由紅綠黃三色圓形的投光器組成,安裝在紐約市五號大街的一座高塔上。紅燈亮表示「停止」,綠燈亮表示「通行」。而「黃色信號燈」的發明者則是在美國深造的中國人胡汝鼎。
一九六八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定。綠燈是通行信號,紅燈是禁行信號,黃燈是警告信號,此後這一規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