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灣出版人辦了一場研討會,會議上有人提出要推動公共出借權。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簡稱PLR),指當讀者從圖書館借一本書時,就支付一筆費用給作者。目前全世界有三十個國家的圖書館施行公共出借權,且多為歐洲國家。
我認為在台灣推動公共出借權不可行。主要原因在於國情差異太大,一旦實施公共出借權,可能出現的舞弊情況難以遏止。例如,頻繁出借同一本書。
目前台灣許多出版品的作者身分不明,大多是出版社直接跟大陸作家買斷版權,或找寫手組稿買斷版權,這類出版品未來若也享受公共出借權的優惠,公共出借所得盈餘是否真的能落入作者手中?還是被出版社賺走?
公共出借權最難以推動的困難之處在於,台灣除了五都以外,鄉鎮圖書館普遍面臨經費不足的窘境,原本就沒錢買書了,更別說編列預算支付公共出借費用。
姑不論圖書館本來就沒錢買書,就算有錢買也會先買讀者想看的暢銷書,公共出借權難道不是獨厚某些出版社、某些暢銷書作家嗎?
熟悉圖書館採購模式的人都知道,公共圖書館採購經費有限,使得許多類型的作品長年被公共圖書館忽視,例如宗教類圖書根本不被納入採購範圍。
歐洲可行的制度,在台灣未必可以照單全收,基於以上理由,在台灣推動公共出借權,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王乾任(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