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珍上個月發生車禍住院至今,欲要對方賠償,經警方事故鑑定書研判是家珍自己的過失,她想知道這樣是否還可以跟對方求償?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必須是因為故意或過失而侵害到他人權利時,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還有違反我國保護他人的法律並損害他人時,也要負賠償責任。
本案例中,家珍與他人發生車禍住院,對於家珍所支出的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等,依法家珍可以向造成這起車禍的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在警方的事故鑑定書中,初步研判認為車禍的發生責任在於家珍自己;如此一來,家珍不但不能就自己的損害向對方求償,而且對方如果因為車禍而受到損害(例如:車子毀損、身體受傷),家珍恐怕還要遭到對方求償。
不過,因為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通常只是肇事責任的初步研判,如果家珍對警方的判斷有所不服,仍然可以向縣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如果鑑定結果是,家珍有過失,對方也有過失的話,那麼,就對方所應負擔的過失比例這部分,家珍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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