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際逐漸重視人權,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將每年的十二月十日定為國際人權日。一九九六年更制定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二盟約加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成為國際逐步推動相關工作的準則,國內許多人權團體也開始提倡人權重要性,許多外勞包括外籍看護工等權益,逐漸受到重視;勞委會也逐步放寬規定,或是明確規範保障外勞權益。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辛炳隆曾在勞工教育中心舉辦的「家事勞動者勞動條件保護研討會」中指出,在台的外籍家事勞動者將近十二萬人,占全部外籍勞工的四成,人數雖多,相關法令卻不足,外籍家事勞工在欠缺法律保護,且受制於現有外勞管理措施下,一旦產生糾紛,大多處於劣勢,不敢檢舉雇主。
他提出幾個保護外籍家事勞動者法律規範的方案:
第一、在勞基法中增加相關法令;第二、獨立訂定家事勞動法;第三、建立法定的定型化契約;第四、將外籍家事勞動者改為派遣勞工;第五、加重相關罰則;第六、放寬外籍家事勞動者在台工作期限,以及轉換雇主的限制。
儘管勞委會考慮將家事勞動服務者納入勞基法,讓外籍看護工權益受到保障,但休戚與共的是,雇用外勞的家庭,可能會陷入困境,兩者如何斟酌,取得平衡,勞委會須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