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欣與先生結婚已二十年,近日先生常有意無意地告知家欣表示有外遇對象,家欣希望挽住婚姻,但又擔心未來會因「知悉」先生外遇六個月以上而無法提告,她想知道知悉的定義是什麼?
郭怡青律師詳解:
對一個人起訴民事事件,至少要知道那個人的名字;如果是告刑事,一般確實不一定要知道名字才能告,但是通姦罪,以實務現況而言,檢察官處理態度比較被動,想要提告,還是知道對方是誰?再提告,比較妥當。
以家欣的狀況看起來,目前只是懷疑階段。因此,家欣可以先查證並確定先生的外遇對象後,再來提告。
不過,如果家欣真的不希望這段婚姻破裂,提告通姦,通常不是個好辦法,因為上法院是不能讓夫妻關係轉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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