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前鐵道部長 劉志軍收賄濫權 判死緩

 |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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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新社,取自電視畫面截圖)

【本報綜合報導】中國原鐵道部長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八日上午宣判,依受賄罪將劉志軍(圖/中新社,取自電視畫面截圖)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私人財產;濫用職權罪方面,則判有期徒刑十年。但審判長說,媒體曾提到劉志軍擁有三百七十四套房產、八億元人民幣等,均與他無關,是其他人非法利益,並非劉志軍犯罪所得。

收賄3.1億 不會上訴

新華社報導,劉志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但念其認罪悔罪等因素,緩期兩年執行,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個人財產全部沒收。劉志軍代表律師錢列陽向香港傳媒說,辯方已經盡力,結果可以接受,應該不會提出上訴。

新華網報導,曾被譽為「中國高鐵之父」的劉志軍,一九八六到二○一一年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長、原鐵道運輸部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山西女商人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等十一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畫等方面提供協助,先後收受總計六千四百六十多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三億一千七百一十八萬元)的財物賄賂。

法院說,劉志軍在鐵道部長任上,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親屬控制的公司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畫、獲取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得標,解決企業資金困難提供協助,使丁羽心等人非法獲利超過人民幣三十億元,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判決書說,劉志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懲處,但劉志軍的辯護人在全案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若干受賄事實,加上受賄贓款大部追回,以及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部已被司法機關挽回。因此,劉志軍論罪應該判處死刑,鑒於其有上述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置等情事,而且認罪悔罪,因此其受賄罪所判的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劉志軍的判決結果在網絡在引發了不少爭議。有網友質疑判決結果的公正性,也有網友認為死緩的判決太輕,應該嚴懲貪汙腐敗。

網友批死刑不上部長

網友牛文文:「劉志軍被判死緩,這實在說不過去。死刑不上部長,貪汙過億也只與死緩,讓當官成了風險最低回報極大的職業;老百姓和民營企業家很容易因為盜竊、非法集資或者莫須有的涉黑罪被判死刑,讓民間怨氣衝天。」

北京楊博:「劉志軍,無期,緩兩年,終於沒有死,原因是有悔罪表現。試問貪生怕死的貪官哪個沒有悔罪表現?」

醫療律師劉曄:「劉志軍不死,貪腐基本上就廢除了死刑,那麼現行刑罰,對貪腐也就沒有任何威懾力了。因為眾所周知,死緩是變相無期,無期是變相有期,有期是變相保外就醫!」

讓陸高速鐵路「大躍進」

但也有另一部分的網友認為判決結果是正常和合理的。

自稱是律師的網友楊佰林說:「多數在意料之中。其基點仍是死刑,因此,法律追求的『以法律為準繩』在這裡已經得到了體現,至於其因坦白等量刑情節,而緩期兩年執行,也仍然既是適用法律的結果,是一個正常的判決。」網友朱繼東:「腐敗應該受嚴懲,但是他對鐵路發展的貢獻也不應被抹殺!」

一九五三年出生的劉志軍是湖北省鄂州人,曾任大陸鐵道部部長,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十七屆中央委員,二○一一年因涉嫌嚴重違紀遭到免職與調查。劉志軍擔任鐵道部長期間,大陸的高速鐵路「大躍進」發展,但也讓鐵道部負債率過高,還引發安全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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