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酒駕肇事 最重2大過免職

 |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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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近來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肇事,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為徹底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的危險行為,針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的行政懲處規範,昨日邀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討論公務人員酒駕的行政責任,並做成決議指出,公務員酒駕肇事情節嚴重者,最重予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人事總處表示,警察及軍人如發生酒駕,依現行相關規範已有課予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公務員部分,是否比照軍、警連坐處分,則由各機關自行審酌。

為使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酒駕行為之懲處能有統一遵循標準,人事行政總處將研定建議懲處基準,並於簽奉行政院核定後,通函各機關據以實施,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如酒駕肇事者,視個案情節予以嚴處,最重予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訂的酒精濃度標準及個案情節,予以記過一次至記一大過之懲處,未達酒測法定標準者,亦予以申誡兩次之懲處;又如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酒駕行為者,依情節予以記過一次至記一大過之懲處。

三、各機關如考量業務或機關屬性亦得訂定較上述建議懲處基準更為嚴格規範;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則建議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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