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近百家民營停車場無照營業,市議員揭發市府轄下八十八座停車場,也有八座無照營業,違規近一成,質疑帶頭違法,執法標準不一。
依《停車場法》規定,提供公眾使用的收費停車場,需申請登記證才能營業,否則可處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緩。易言之,登記證是合法營業的基本前提要件,只要逾期未取得或換發,就等同違法營業,怎可本末倒置解釋?
官員表示,換證前都會現場檢查,發現標線不明、車位太狹,需改善至無缺失後才發給,登記證「有效期限」與食物「保存期限」應該都是安全保證的最低門檻。
既是違規營業,就沒有任何理由卸責,何況逾半年餘仍不理會,簡直把法令當兒戲。為了彰顯公權力威信及執行,在取得登記證前,應強制停止營業,才能服眾。
陳曦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