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違約金 擬修法禁止

 |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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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木乃伊」法案、沉睡七十多年從未施行過的《勞動契約法》,未來可望大復活!勞委會近來大幅翻修《勞動契約法》,主要內容包括無薪假變有薪、禁止懲罰性違約金、競業條款最長兩年等,希望今年底前將修正草案送出勞委會大門。

《勞動契約法》早在民國二十五年就已完成三讀,但隨後遇到西安事變、國共內戰和政府遷台等影響,一直到今天都還未實施。現行有關勞動契約,僅在《民法》、《勞基法》略有提到,但都沒有明確規範,以致經常發生勞動契約爭議。

由於《勞動契約法》立法年代久遠,不少法令已不合時宜,曾被馬總統列進勞動政策白皮書。勞委會今年著手積極大翻修,特別將近一、二十年來勞動契約相關爭議,全都重新列入草案中,近期緊鑼密鼓與工會和勞團座談。

在勞委會翻修的《勞動契約法》草案中,勞工權益大躍進,除了無薪假變有薪假,也明訂科技業常見的「競業條款」(離職幾年內不得在該產業工作),必須基於法律利益和營業秘密二原則才能簽訂,且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另也規定勞動契約不得簽有懲罰性違約金;服務年限也將明確規定。

勞委會重新定義勞工可提供勞務卻被迫放假的定義,過去認為公司遭遇金融海嘯等情事屬於不可歸責勞雇雙方的事由,由於勞工未提供勞務,因此雇主可不必給薪;不過,新法明訂,當雇主遭遇原料或銷售等營運風險,造成沒訂單或沒原料而無法受領勞務時,仍有給付工資的義務,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

近來也常有勞工離職時被雇主索賠高額違約金,未來將明訂勞動契約不得訂定懲罰性違約金。至於也經常引發爭議的服務年限,將規定針對儲備幹部等職務,雇主有提供培訓者,才可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但若提早違約,賠償費僅以培訓費為限;若是非自願離職,完全不必負擔違約賠償責任。

新法也將明確定義「定型契約」,一改原本《勞基法》的模糊規定,明訂特定期間工作(如標案期間,超過兩年須核定)、暫時性需求(如周年慶、年貨大街,最長九個月)、就業安定措施(最長一年)和職務代理(如育嬰留停、公傷假的代理勞工,超過三年須核定)等,才能簽訂定型契約。

此外,勞工在工作過程所需要的各種成本,如差旅費、工作用電腦、手機等,應由雇主負擔,且不得要求勞工墊支費用;勞工若有墊付,雇主應於一定期間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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