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新竹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須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不得考照。新竹地院近期審理三件職業駕駛行政訴訟案,法官認為,法律訂得太僵化,不分肇事責任輕重,一律處以吊銷駕照,恐違反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工作權,已聲請大法官解釋。
竹院法官王銘勇去年底開始,接連受理三件因發生死亡車禍而吊銷駕照,當事人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巧的是三名當事人都是職業駕駛,且依據專業單位分析,肇事主因在死亡那方。
王銘勇認為,吊照對職業駕駛影響很大,衝擊一家生計;法律規定過於僵化,應依據肇因比例多寡,做不同程度處理,才符合公平正義,「肇責占百分之十,和百分之百的處分是一樣的,合理嗎?」但即使認同幾名當事人主張,也不能做違法裁判。王銘勇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在獲得回覆前,三個案件停止審理。
新竹區監理所所長柯武表示,發生死亡車禍時,若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就沒有吊銷駕照問題,他認為,身為職業駕駛更要遵守交通規則,降低肇事風險才是正途。